未成年人保护法大修应做好加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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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武俊

  今年全国两会上,重庆市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等3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该议案关注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其中建议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同时调整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到14周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相应地调整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

  目前我国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主要内容的专门法律通常是指1991年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1999年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尽管此前这两部法律都曾修订过,但两部法律的内容都比较滞后陈旧乃至存在冲突,给法律适用带来了困难。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某些条款过于抽象,原则性强,可操作性过弱,法律责任条款过于笼统甚至缺失。

  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大修势在必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应该做好加减法,进一步充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篇幅和内容,让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再泛泛而谈而是更加可行和实用;在保护的同时也要加大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应有的惩处力度,真正实现保护与惩处的并重,避免未成年人保护法沦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保护法。同时,也要减去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与其他相关法律不相适应或者滞后落后的条款内容,消减某些过于原则、过于抽象的表述,让法律条款更加明确具体和可操作。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大修的加法,就是要在保护的同时加大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应有的惩处力度,真正实现保护与惩处的并重。近年来不断有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呼吁适当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现实中,确有少数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凶残的犯罪却因未达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没有得到实际刑事处罚,有的未成年人甚至以自己未达14岁为挡箭牌放任自流、有恃无恐、恣意妄为。实际上,对少数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从轻处罚甚至免责,从一定意义上讲有放纵犯罪之嫌,达不到对更多守法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目的。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大修的加法,也要补足有关预防和遏制校园欺凌问题的条款内容,加大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治理力度。有必要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大修时为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制定专门的条款,明确有关部门和学校在治理校园欺凌方面的法律责任,明确校园欺凌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让治理校园欺凌问题有法可依。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大修的减法,就是要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内容的协调配合,解决交叉重复、空白盲点等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是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法律,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当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步进行。但两部法律依然存在交叉重复乃至冲突问题,有必要消减去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与其他相关法律不相适应或者滞后落后的条款内容,消减去某些过于原则、过于抽象的表述,让法律条款更加明确具体和可操作。

  期待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大修能够与时俱进,充分吸纳社会各界包括专家学者、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做好加减法、补足短板、扩充内容、强化可操作性,让未成年人保护法真正成为新形势下保障最广大未成年人权益的基本法,实现未成年人保护的“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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